中国睡眠研究会章程

2017-09-14

中国睡眠研究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3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睡眠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ese Sleep Research Society,缩写:CS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睡眠科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睡眠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睡眠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睡眠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睡眠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睡眠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睡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睡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服务,为睡眠学科建设和发展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睡眠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和讲学活动;

(二)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睡眠科学领域的刊物、书籍、音像制品等;

(三) 开展睡眠科学知识的普及、咨询服务,推广睡眠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 开展和促进国际睡眠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睡眠相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积极参与国家睡眠领域的科技政策制定和课题研究等工作;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以及政策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 开展推广睡眠领域的新技术、新药物应用的交流、转化和展示,促进产业科技进步,为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七) 接受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奖励;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 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分别具有下列条件:

(一) 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的睡眠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二) 普通会员:在研究、教育和生产企业部门从事睡眠科学(包括睡眠和与睡眠相关的其他学科)工作的人员;

(三)资深会员:积极参与学会各项活动,达到一定贡献值后自然升级为资深会员;

(四)终身会员:会员连续交纳会费满30年或一次交纳会费达到或超过同一数额者可注册为终身会员;

(六)名誉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支持我会工作或对我国睡眠科学做出贡献的我国睡眠科学家,或具备上述条件并对我国友好的外籍睡眠科学工作者,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七) 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与本会专业范围相关产品的生产及营销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普通会员、终身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学术会议及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学术和科普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地理区域、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年龄结构合理;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爱学会工作、认真负责,对研究会具有奉献精神;

(二) 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并具有团结和协调的工作能力,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凝聚力;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年龄不得超过70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换届留任监事不得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章程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国睡眠研究会会徽,内圆由双色阴阳鱼、蛇杖及内外圆之间用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睡眠研究会名称组成。可在本会密切相关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也可在出版物上印制。须保证庄重,无损本会声誉。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